毕业的优秀实习报告

关于毕业的优秀实习报告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毕业的优秀实习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毕业的优秀实习报告1一、实习单位简介
重庆卡麦外语学校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是一家由满怀理想的海归学子独立创办的语言服务支持机构。语种涵盖了英语、法语、德语、日语、韩语、西班牙语等。重庆卡麦外语学校是一家专业的小语种培训学校,在职教师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及海外留学工作经历。我们的理念是:
专业:卡麦不崇尚做大做强,致力于做精做专;不追求涉及外语培训行业的所有规模形态,努力追求语言文化事业的至善完美境界。
诚信:珍视每一位客户的托付,如同珍视我们的品牌。
尊重:尊重每一位教员,坚信客户至上,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满足和超越客户对我们的期望。
积极:积极进取,诚信服务,用简洁高效的工作方法完成学员对我们的信任。 高效:充分挖掘每一位学生的潜能,让高效学习贯彻始终。
快乐:努力为师生创造一个轻松、和谐、互助的学习氛围。
重庆卡麦外语学校现有五个校区,大坪校区为主校区,是学校政务人员的办公场所。同时卡麦跟重庆市的各大高校合作办学,分别为西南大学,重庆交通大学,重庆理工大学和重庆科技学院。另一方面,跟其他高校的合作项目也正在积极接洽中。除此之外,卡麦还开展企业培训业务,如韩国浦项钢铁集团、长安铃木、大江美利信压铸有限公司等。
二、实习目的及意义
实习是大学生求职成功前的热身。大学生对待实习更要像对待工作一样,不可有一丝怠慢,不要错误的认为实习只需要应付一下即可。实习中用人单位会在你实习期间考察你众多方面的素质、能力,最关键的是对待工作的态度。态度决定一切,即将面临找工作的大学生一定要踏踏实实做好小事,积极的学习新东西,融入新环境,努力做一个实习场上的优秀新人。
1、加深对职业与行业的了解,确认喜欢或擅长的职业
了解职业行业有很多方法,譬如阅读相关文章,请教业内人士,但最直接方法还是亲自实践。在做的过程中,你可以确定自己是否喜欢这份工作,自己是否能胜任。如果喜欢并且能够胜任的话,毕业找工作,可以将其作为目标职业之一;反之,就要寻找新的工作方向。
2、为从学生向职场人士转变做准备
人们常说,大学是个象牙塔。确实学校与职场、学习与工作、学生与员工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角色转换过程中,人们的观点、行为方式、心理等方面都要做适当的调整。以前有一篇《我为什么坚决不用刚毕业的大学生》一文中,列举了一些应届毕业生在工作中出现的现象:跳槽频繁,而且离职也不通知原公司;上班煲电话粥,三个应届毕业生令公司一个月的话费涨了7000多块钱;好高骛远,不切实际,张口就财富500强的例子,提出的建议都需要上千万的投资......所以不要抱怨公司不愿照片应届毕业生,有时候自己身上的问题更大。而实习提供了一个机会,让我们接触到真正的职场。有了实习经验,毕业工作就能够更快、更好的融入新环境,尽快实现学生向职场人士的转变。
3、增强找工作时的竞争优势
曾经有公司做过一项调查《雇主如何选择应届毕业生》,参与的公司包括外企、国企和民营企业,规模也有大有小。有一个题目是让他们选择着重的方面,包括学校、专业、成绩、证书、实习经验、社会实践、户口等。结果不同性质与规模的公司侧重点有较大不同。唯有一个要素是所有公司都重视的,那就是和应聘职位相关的实习经验。所以如果在大学期间有相关的实习经验,在找工作时会有相当大的优势。
实习是理论联系实际,应用和巩固所学专业知识的一项重要环节,是培养我们能力和技能的一个重要手段。毕业实习是一门专业实践课,是我们在学习专业课程之后进行毕业设计时不可缺少的实践环节。它对于培养我们的动手能力有很大的意义,同时也使我们在课堂上所学知识得到充分运用。毕业实习更是我们走向工作岗位的必要前提。通过实习,我们可以更广泛的直接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需要,加深对社会的认识,增强对社会的适应性,将自己融合到社会中去,培养自己的实践能力,缩短我们从一名大学生到一名工作人员之间的思想与距离,为毕业后社会角色的转变打下基础。
三、实习内容
(一)行政助理
刚开始我对公司的运营模式和工作流程丢很生疏,多亏了领导和同时的耐心指导和帮助,让我在较短时间内熟悉了工作内容还有公司各个部门的职能所在,点点滴滴都让我受益匪浅,对行政助理的主要工作也有了最基本的认识。
1、前台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前台服务热线的接听和电话转接,做好来电咨询工作,重要事项认真记录并传达给相关人员,不遗漏,延误;
(2)负责来访客户的接待、基本咨询和引见,严格执行公司的接待服务规范,保持良好的礼节礼貌;
(3)负责公司的接待室及领导办公室的卫生清洁及桌椅摆放,杂志、书籍等的整理,并保持整洁干净;
(4)早上给同事开门。保障员工饮水的及时供应;报刊杂志的收取和保管及信件、包裹的收取和发放。
2、行政工作
行政工作是繁琐的,小到复印、扫描、传真、订餐、发快件、印制名片、订阅报刊杂志、文件的保管、联系清洁公司清洁教室、列出需要采购的办公用品清单、电子邮件的查收与转发、办公设施环境维护协调、协助市场部门进行相关文件的打印、整理及标书的装订、库存物品的临时保管与统计、会议纪要的记录和整理,大到海报、传单、横幅和展板的设计制作和费用结算、订房、订机票、招聘面试的发布、审查和考核录用等。每一项工作的完成都是对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考验,如何化繁为简而又能保证万无一失,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换得最高的效率,这已经不单纯是对现代企业从业人员的要求了,对行政工作人员也同样适用。
行政人员除了需要以上工作能力外,还应有自己的知识修养、品德修养和作风修养,因此作为行政人员要自觉、全面的加强这几个方面的修养,努力把自己造就成为合格又称职的工作人员,并注重掌握以下原则。
第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行政人员办文办事,绝大部分都是针对现实状况的,或是为了解决某个问题,或是指导某项工作。因此行政工作必须依照领导的指示,从公司的声誉和利益点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做好重要文件的记录和保管工作。比如每周例会上要做好会议记录,并且认真理解并实施领导的工作任务。
第二,要有准确性。准确是对工作质量的要求。行政工作的准确性涉及很多方面,简要地说就是,办文要准,办事要稳,情况要是,主意要慎。而要做到这些,必须态度认真,作风过细,不能疏忽大意,不能马虎潦草。比如登记来访人员,就要保证信息 ……此处隐藏24158个字……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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